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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: 氣象法部分條文
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 (07/17/05 15:34:44 Sun)

第 十七 條 全國氣象、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,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。但
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,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,或
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、內容、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

第 十八 條 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,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
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。為前項發布時,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。
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、許可期間、內容、程序、廢止條件、廢止許可
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

第 十九 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、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,均應
適時據實廣為傳播;如有錯誤,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,應立即更正。

第 二十四 條 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
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,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,並限期改善;其拒不停止或屆
期不改善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;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情節重大者,
並得廢止其許可。
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擅自發布地震、災害性天氣之預報
或氣象、地震或海象警報者,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,並限期改善;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
改善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;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情節重大者,得
廢止其許可。
違反第十九條規定,對警報、災害性天氣預報、地震預報報導錯誤,經中央氣象局通知
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,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;並得連續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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